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
所有权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和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维护修缮。
维护修缮资金补助的程序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所有权人承担维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和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维护修缮。
维护修缮资金补助的程序和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