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