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有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经专家评审后公布实施。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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