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确已不具有保护价值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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