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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