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和实际情况,可以对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