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场所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