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保护对象合理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指引,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合理利用提供对接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