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鼓励整理、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支持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等开展文化创意、文化研究、文化体验、休闲旅游等活动,开展符合保护规划的文化展览、手工业等传统特色经营活动。
鼓励整理、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支持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等开展文化创意、文化研究、文化体验、休闲旅游等活动,开展符合保护规划的文化展览、手工业等传统特色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