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成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