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保护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