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申报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可以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保护对象进行论证并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等的申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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