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收集、挖掘、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建立档案,并持续补充完善,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纳入全市大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