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条 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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