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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