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