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开展普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做好申报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护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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