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开展普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做好申报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护的建议。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予以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