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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