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护整体地理环境以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山川形胜特征,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