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