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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