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一)历史城区,是指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其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本条例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三)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四)传统风貌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结构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文物古迹以及历史建筑用地不足百分之六十的地区,尚不具备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
(五)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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