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公交车辆专用车道、优先通行标志标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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