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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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公交车辆,不包括长途客运车和出租车)...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公共...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新增车辆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审计与评价制度以及...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公交设施,并设置相关标志。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公交设施,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
(...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交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交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补建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公交运营线路沿线的绿化树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修剪,保证电车线网设施安全和公交车辆行驶安全。电力、通信等设施应...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公交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交企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公交主管部门申领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应当根据城市公交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禁止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营运...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或者道路交通流向变化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临时变更线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日通知...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批准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乘车人员便捷性和经营成本。
...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税费减免。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行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安全运营、文明行车。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使其符合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
运营车辆应当达到下...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售票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服务,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交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乘车规则,刷卡、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或者优惠乘车待遇。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利用电子报站设备等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状况进行评议,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期满是否重...
第四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四十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公交主管...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由公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取承包、...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规划或者国土...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