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应当根据城市公交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