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应当根据城市公交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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