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经过公交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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