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经过公交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