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公交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