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公交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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