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交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交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补建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