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毁坏、挤占、污损、遮盖公交设施的;
(二)在公交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的;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构筑物、堆放物品、擅自挖掘及其他有碍维修作业或者安全行车的;
(四)其他损害公交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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