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公交设施,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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