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公交设施,确保其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