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禁止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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