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临时变更线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公交企业,公交企业应当于线路变更实施三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更改原站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