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批准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乘车人员便捷性和经营成本。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变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核定、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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