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不得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和车辆行驶安全视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