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保证运营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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