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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