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状况进行评议,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期满是否重新授予经营权的依据。公交主管部门组织评议时,应当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并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