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