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四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四十条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公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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