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由公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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