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规划或者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公交车站前后三十米路段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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