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利用电子报站设备等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