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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