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园林、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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