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新增车辆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可采取企业筹资、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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