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原则,并建立、完善在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体系,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综合交通的主体优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