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