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使其符合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
运营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七)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八)配备完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运营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七)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八)配备完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