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售票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服务,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三)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四)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五)在规定的区域内停靠,并做到依次进站、出站;
(六)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维持车内秩序,对运营中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八)不得要求乘客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购票。
(一)着装整洁,文明服务,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三)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四)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五)在规定的区域内停靠,并做到依次进站、出站;
(六)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维持车内秩序,对运营中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八)不得要求乘客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