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
(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污水;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
(四)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