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随处遗弃、倾倒或者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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